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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总监制度试行办法

2012/7/17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总监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水平,加强行业高端人才建设,提升行业形象,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结合本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实际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及省外估价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总监,是指通过房地产估价总监资格培训,取得《房地产估价总监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所在估价机构聘用并在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备案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对全省估价总监的培训、考核、备案及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根据本省实际和估价总监需求,及时组织估价总监资格培训,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房地产估价总监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5年以上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三)按时参加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积极参与行业有关交流活动;

(四)所在估价机构的技术骨干,原则上要求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总监执业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总监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三)与所在估价机构签订估价总监聘用合同;

(四)由所在估价机构到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备案。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本机构估价总监。

第九条 估价总监享有下列权利:

(一)审核估价作业方案;

(二)按照估价程序,对估价项目采用的技术路线、估价方法、估价测算过程等对估价报告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以房地产估价总监名义在报告上签字;

(四)参加估价总监培训;

(五)参与省协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和成果评审鉴定;

(六)优先成为河南省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人才。

第十条 估价总监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

(二)保证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本估价机构内部估价流程、估价报告的总审核,确保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四)组织制定各项技术与质量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各项估价技术操作流程;

(五)组织进行内部技术培训和对外技术交流;

(六)负责重大、疑难项目的技术指导,协调与处理技术难题;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取得《房地产估价总监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参加房地产估价总监继续教育培训记入继续教育信息和我省房地产估价师地方继续教育学时。

估价总监当年未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继续教育信息的,由协会在行业内公示;连续两年未取得继续教育信息的,由协会收回《房地产估价总监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并在行业内公示。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总监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三年内不得受聘担任估价总监职务;原所在估价机构须另行聘用估价总监后方可办理估价师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估价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收回《房地产估价总监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一)撤销或依法被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估价机构执业;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伪造、涂改《房地产估价总监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或支付回扣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与委托人串通出具不实估价报告;

(六)出现重大估价失误累计达两次;

(七)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

(八)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估价机构解除聘用合同并撤销备案。

(一)不再符合估价总监的任职条件;

(二)与估价机构解除聘任合同,不再担任估价总监职位。

第十五条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根据管理架构需要,参照本办法设置估价总监职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负责解释,自2012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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